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和教育部《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职成〔2015〕6号)的要求,进一步规范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行为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,树立良好的教风,稳定教学秩序,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,切实提高教学质量,巩固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教学事故的含义
(一)教学事故是指教师、教学辅助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,对教学质量、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。
(二)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、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。
(三)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行为者,涉及教学、教学辅助、教学管理、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。
二、教学事故的界定
(一)凡有下列情形之一,属于一般教学事故
1.上课或监考迟到、早退、中途离堂、接打手机一次。
2.未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擅自请人代课、调课、改自习2学时以内(含2课时)。
3.作业或实验报告未按要求批改,批改次数未达到规定次数。
4.未能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、实验室或未能按规定时间通知教师和学生,延误上课、实验或考试一次。
5.无教案、使用旧教案或不合要求的教案授课。
6.出错考题或考卷准备不足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,或违反考试及监考规则。
7.未关实验室、多媒体教室、机房等门窗、水电而造成损失500元以下。
8.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,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500元以下。
9.实验课私自更改计划,减少1~2学时,且未申请或申请未批准。
10.课前准备不充分,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未能及时改正;教师或实验员准备不充分,使学生实验实习受到轻微影响。
(二)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属于严重教学事故
1.旷课(含监考)4学时以下。
2.未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擅自停课、调课、改自习2~4学时(含4学时),或导致其他班级不能正常上课、实验、考试。
3.漏收或漏阅试卷,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,且未及时改正;不按时上交成绩单与试卷。
4.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,庇护说情。
5.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,造成教学仪器等损失达500元~2000元。
6.未关实验室、多媒体教室、机房等门窗、水电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~2000元。
7.管理工作疏漏,导致课程安排冲突等现象发生,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,贻误教学活动2学时以上(含2学时)。
8.准备不充分,使学生实验或实习影响达2~4学时(含4学时)。
(三)凡有下列情形之一,属于重大教学事故
1.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言论,散布民族分裂、封建迷信言论,煽动学生罢课,扰乱教学秩序。
2.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,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2000元以上。
3.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,导致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。
4.偷盗或协助偷盗教学科研设备或集体财物。
5.未关实验室、多媒体教室、机房等门窗、水电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。
6.贻误或影响教学活动4学时以上。
三、教学事故的处理
1.对于教师在教学或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行为,由二级学院(部)核实,并根据教学事故界定的范围进行认定;由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写出教学事故情况说明,二级学院(部)确定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,报教务处审核;教务处审核后,提出处理意见,报分管院长审批。
2.每学期累计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,发生3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。
3.对于教师在教学、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教学事故,按照一般教学事故每次扣500元、严重教学事故每次扣1000元、重大教学事故每次扣2000元标准执行。
4.对于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,视情节轻重,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、党纪政纪处分,对于触犯法律行为的将依法处理。
四、相关说明
1.发生上述三类未列出的其它教学事故,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。
2.教师发生教学事故,学期和年度考核均不能评定为“优秀”等级。
3.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。
4.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