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规范教学管理,稳定教学秩序,确保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基本原则
教师授课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要求,依据教学周历和课表组织教学活动,不得随意调课、停课、增减学时、更换教室。
二、调(停)课含义
1.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所下达的教学任务、课表和拟定的教学进程计划进行组织教学活动,经申报批准后对任课教师课表或课时的调整。调课包括:
(1)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调整;
(2)该门课程与其他课程授课时间的调整;
(3)该门课程教学进程的调整;
(4)该门课程课时的调整。
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所下达的教学任务、课程表和拟定的教学进程计划完成教学任务,经申报批准后而中止教学活动,或学院因统一活动安排,需在一段时期内停止教学活动。
2.下列情况视为教学事故,不作为调(停)课:
(1)未经申报批准,擅自调整上课时间和授课时数。
(2)未经申报批准,擅自委托他人代课。
(3)未经申报批准,离校外出而影响正常上课。
(4)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而误课。
(5)因学生到课人数少,教师擅自停止上课。
(6)未经申报批准,各二级学院(部)、班级因非教学活动而停止正常教学活动。
三、调(停)课申报程序
1.所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日历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。若因故(包括因病、因会、因事、科研、出差)需调课、停课均须至少提前一天登录管理软件(网页版)进行调课操作,说明事由、调停课时间、补课时间或代课教师,按审批权限逐级报送,经批准后方可调课、停课。各二级学院(部)需及时填写《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教师调、停课情况汇总表》,每月报教务处备案,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审核依据。
2.各二级学院(部)或非教学管理部门因故需调、停课半天及以上,须提前1周呈报《岳阳现代服务职业学院调停课申报表》,说明理由、调停课时间和调停课班级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(部)等情况,经批准后执行。
四、调(停)课审批程序
1.任课教师调课1~2学时,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,报二级学院(部)教学副院长(主任)审批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任课教师调课3~6学时,由二级学院(部)教学副院长(主任)审核,二级学院(部)院长(主任)审批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任课教师调课6学时以上,由二级学院(部)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,并备案。
2.课程课时必须严格按课程教学进程计划规定严格执行,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课时,报教务处审批。
3.兼职教师调课由各二级学院(部)院长(主任)审批,并备案。
4.停课的审批:1~2个班停课,由二级学院(部)申报,教务处审批;3个班以上乃至某全二级学院(部)停课,由二级学院(部)申报,经教务处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;全院停课由学院行政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,教务处执行。
五、调(停)课的要求
1.凡需调、停课的教师和单位均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,任课教师因公、因事、因病请假,应当先由教研室安排代课教师,并登录管理软件进行调课操作,经二级学院(部)教学副院长(主任)审核方可执行。如果安排代课教师有困难的,应在恢复上课后立即安排补课,并将补课时间报教务处备案。否则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2.任课教师调停课经批准后,应由各二级学院(部)教务科提前一天通知上课学生,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课,保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。
3.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上课时间、变更教室、更换任课教师的,由有关教师提出书面申请,教研室提交调整报告,二级学院(部)教学副院长(主任)审核,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。
4.各二级学院(部)、教研室在审批调课时,须认真考虑任课教师补课计划的可行性,并负责检查其补课计划的执行情况。任何教师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占用学生自习时间加课、补课。
5.因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活动所缺课程,除统一安排补课时间外,为了完成教学任务确需另外补课时,由各二级学院(部)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6.任课教师因病需调(停)课的,须有医务部门证明。对于临时突发性患病无法上课的,应至少在上课前半小时,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通知所属二级学院(部)进行临时性调课,待后持医生证明,补办调课手续。
7.教师任课期间的婚假、产假,原则上应当在上个学期落实教学任务时妥善安排好,并在教学任务书备注栏中具体说明。不得事先无安排,事后在任课期间办理调(停)课手续。
8.全院性活动,一般利用课余时间进行。如确属重要活动须占用上课时间,应由有关部门于事前至少1周提出,经教务处研究,报主管院长批准后,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安排。非教学管理部门未经申报批准,不得擅自决定停止二级学院(部)、班级教学活动。
9.除特殊情况外,事假一般不予调(停)课,各二级学院(部)和教务处应当从严把关。
10.涉及多媒体、实验室的课程,各二级学院(部)负责课前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班级,同时通知到相应部门。
11.各二级学院(部)应及时检查变更后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,切实保证教学质量;教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。
12.以上各类调停课必须在事前办理手续,并报教务处备案,经批准后方可执行。对于违反上述制度的,按教学事故论处。
13.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14.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