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,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,是深化教学改革、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。为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,逐步规范教材选用与发放管理工作,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材〔2019〕3号《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章 教材的选用
第一条 学校建立由专业教师、行业专家和教研人员等参与的教材委员会,审核把关教材的选用工作。
第二条 制定教材选用征订制度和工作程序,规范教材管理,禁止不合格教材进入课堂。
第三条 教材的选用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指定的教材目录,从中选用近3-4年内出版的教材。应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,具有较强的思想性、科学性、先进性和适应性,有利于学生知识的吸取,有利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。
第四条 坚持择优选用的原则,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、全国百强出版社教材、省级优秀教材。
第五条 鼓励校企合作开发活页式、工作手册式新型教材(校本教材)。
第二章 教材的征订
第六条 教材征订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办理征订单。教务处于每学期第十二周前,将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发至各二级学院(部),各二级学院(部)按课程归属确定下学期开设课程使用的教材版本,各二级学院(部)核实班级学生数后汇总,于第十五周前交教务处,教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学院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批,由学院实行统一采购。
第七条 教材征订计划拟订时,老生教材的数量由各二级学院(部)按在校实际人数确定,新生教材数量由各系(院)根据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确定。教师用教本数量,由各二级学院(部)具实造花名册(含专职、兼职、外聘老师),在教材征订时,一并报教材科汇总,经审批后采购,各二级学院(部)集中领取发放。
第八条 教材征订期间,教材科应及时向各二级学院(部)发放教材征订表和教材征订目录,并提供库存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,各二级学院(部)必须按表中要求详细填写所征订的书名、书号、出版社、作者、征订数量等。教材科不接受没有标明版本教材的征订表,并对各二级学院(部)提供的教材征订表中的教材版本进行核实,发现问题及时与二级学院(部)沟通并纠正。二级学院(部)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材征订表,造成教材不能及时到位的由二级学院(部)负责。
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(部)根据教学计划确保不漏订、少订、多订、错订。因征订有误对教学造成影响或多订教材造成积压的,其责任由相应二级学院(部)承担。
第十条 教材采购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,教材采购必须公开招标,由具有资质的经销商与学院签订协议,杜绝盗版或非法出版的教材流入学院。
第三章 教材的发放
第十一条 教材的发放必须严格按计划发放,不得多发、少发。教材科制定以班为单位的教材发放表。各二级学院(部)在规定时间内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带队到教材库统一领取,并签名。
第十二条 学籍异动学生(休学、转专业)在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需要换或退教材的,凭教务处书面通知,换退的教材必须成套无损,如有损坏教材费用自理。
第四章 教材库的管理
第十三条 教材与相关教辅资料入库的原则:与学院签订了正式协议的经销商征订的正式教材,教材科验收后直接入库;按规定程序印刷的校本教材与教辅资料,教材科验收后直接入库。
第十四条 非正式教材与教辅资料的其它书籍入库原则:与学院教学或育人无关的书籍,一律不准入库。与学院教学或育人有关的书籍,按下列程序审批后教材科方可入库:200—300册由主管校长审批、300—800册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批、800册以上由校长审批。
第十五条 教材管理实行专人负责,认真做好教材的入库验收工作,严把教材入库关,并做好教材入库台帐。同时,必须凭学院财务处开出的教材费收据发放学生教材,并及时做好教材出库台帐。
第十六条 教材管理员每学期对库存教材进行一次清理,将库存教材的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总金额等造表,分别报教务处和财务处,做到购、发、存教材帐物相符。
第十八条 切实做好库房的防火、防盗、防蛀、防潮工作。库房内严禁吸烟,不准烤火,做到人走关好电源、锁好门。
第五章 教材的经费管理
第十九条 教材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和管理,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直接向学生收取教材费。学生教材费在每年秋季开学时按年度统一收取,毕业时由教材科核算教材费,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,多退少补。
第二十条 教材费的开支范围,包括发给学生的教材、教辅资料、实验实习指导书、练习本等工本费用。学生的教材费每学年结算一次,教材科于每年五月底以前将教材费结算清单交财务处,记入学生个人教材费支出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临时购书凭教材科开具的教材出库单到学院财务处交钱后,凭交款发票和出库单到库房领书,教材管理员不得直接与购书人进行私下现货交易,一经发现严肃查处。
第六章 其 他
第二十二条 电子教材管理办法(包括教学视听片、幻灯片、磁带、光盘、课件等)按以上教材管理办法办理。
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按所教课程领用教材,在教材版本及内容未作修改变动时,领用原则上使用三年,同一门课程中途更换主讲教师时,不再另发教材。
第二十四条 凡未向教务处上报的教材、教参、电子教材等征订计划,教务处不负责办理财务结算手续,费用自理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颁发之日起执行。